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90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承益(原名:謝駿新)
被 告 謝駿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民國一百零二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一般共通條款第15條、連帶保證書,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1、23、25、27、29、31、33頁),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謝駿維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被告日光體適能有限公司(下稱日光公司)於民國110年4月15日邀同被告謝承益、謝駿維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向原告借用如附表一所示2筆共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借款,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遲延還本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收取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應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應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兩造於111年7月18日合意變更還款方式、到期日詳如附表一所示。日光公司自115年1月31日後未依約清償,分別尚欠借款本金66萬3,872元、22萬1,268元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一般共通條款第5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經原告累次催索均置之不理,謝承益、謝駿維應與日光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借款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二、被告答辯:
㈠日光公司、謝承益以:對於原告主張欠款之事實及其金額均不爭執,但因資產被扣押,請求分期付款等語,資為
抗辯。
㈡謝駿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借據2件、變更借據契約2件、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6件、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4件、催告書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3件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69頁),其主張與上開證據
核屬相符,且為日光公司、謝承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5至97頁),至謝駿維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日光公司、謝承益雖辯稱其無
資力還款,
惟有無資力償還,
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所辯
即屬無據。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本息、違約金。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茲酌定
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得
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附表一 借款約定條件(元:新臺幣/年: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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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借款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1%計息,其後,依 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 005%機動計息(現為2.723%) | | 自111年4月30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按月付息,其後按月本金平均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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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借款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計息,其後,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005%機動計息(現為2.723%) | | 自111年4月30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按月付息,其後按月本金平均攤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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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本件請求金額(元:新臺幣/年: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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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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