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30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游昭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33,7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45,000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33,73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
兩造所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及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2紙之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均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
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
管轄權。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24日線上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信用卡,約定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詎被告使用
上開信用卡至115年1月13日累計積欠新臺幣(下同)172,628元(含消費款170,525元、循環利息2,103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尚應給付原告170,525元自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為原告之信用卡使用戶,經由「信用卡
認證」之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34.8.193)及「一次性動態密碼裝置OTP」手機簡訊密碼驗證,於114年5月2日向原告借款1,062,427元;上開借款原告已撥入被告指定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東臺北分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用以代償其小額信用貸款。兩造約定借款期限自114年5月2日起至121年5月2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6.95%機動利率按日計付(113年5月23日起定儲利率指數為1.73%,加6.95%後,利息利率為年利率8.68%),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11月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1,006,365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自11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68%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為原告之信用卡使用戶,經由「信用卡認證」之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34.8.193)及「一次性動態密碼裝置OTP」手機簡訊密碼驗證,於114年5月2日向原告借款480,000元;上開借款原告已撥入被告於新光銀行永和分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兩造約定借款期限自114年5月2日起至121年5月2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6.95%機動利率按日計付(113年5月23日起定儲利率指數為1.73%,加6.95%後,利息利率為年利率8.68%),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11月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454,737元,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自11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68%計算之利息。
㈣
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給付,
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
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信用卡線上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2份、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2份、個人信用貸款代償委託書、撥貸資訊2份、定儲利率指數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2份、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2份、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被告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91頁、第107-111頁),
被告未到庭或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核屬相符,堪認為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附表:(新臺幣/元)
| | | | |
| | | | 自民國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 | | | 自民國11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68%計算之利息。 |
| | | | 自民國11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68%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