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3061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06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鄭哲銘 被 告 陳佩欣(原名:鄭佳善、鄭愛蓁)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 被告表示有協商意願,並經原告 同意,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