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3068號
原 告 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熊成彬
熊宗紳
林嘉慧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將原告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公司印章」欄所示「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印鑑章1枚返還予原告,卻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15年5月7日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並於同月13日送達予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各1份
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劉其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