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3120號
原 告 黃惠如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2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1日合法送達
等情,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31至33頁),原告雖於起訴時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5年6月8日裁定駁回,並於115年6月15日送達原告,因原告未提起
抗告而確定。是原告
迄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026元,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附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37至41頁),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