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314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冠亞貿易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吳旭紳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惟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稱其利息、
違約金之起算日及計算方法說明有誤,請求本院再開辯論,並提出放款交易歷史檔、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為據,是本件
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