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31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禹平
被 告 向日葵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被 告 許文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42萬6,1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第19條、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第20條
可憑(見本院卷第17、25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
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向日葵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向日葵公司)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邀同被告賴俊元、許文華(以下逕稱其等名)擔任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簽訂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並於110年11月16日簽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160萬元,均約定借款
期間自110年11月16日至115年11月16日止,利息自110年11月1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央行專案融通利率0.1%加計週年利率1.4%計算,自111年7月1日起按原告3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計週年利率1.9%機動計息(違約時為1.74%+1.9%=3.64%),並自撥款日起,於每月16日按月攤還本息,倘未依約清償,除按約定利率
給付遲延利息外,另應給付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向日葵公司僅攤還本息至114年11月15日止,即未依約清償,計尚欠如附表編號㈠、㈡所示之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賴俊元及許文華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㈡向日葵公司於110年11月15日邀同賴俊元、許文華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並於114年8月21日簽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款270萬元、630萬元,均約定借款期間自114年8月21日至114年11月21日止,利息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88%機動計息(違約時為1.678%+1.88%=3.558%),並自撥款日起,於每月21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倘未依約清償,除按約定利率給付
遲延利息外,另應給付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向日葵公司僅繳納利息至114年10月20日止,即未依約清償,計尚欠如附表編號㈢、㈣所示之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賴俊元及許文華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㈢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催告函、
存證信函、華南商業銀行放款交易明細帳、放款利率查詢表、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
暨對帳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57、89至105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視同
自認,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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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