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3187號
原 告 賴育山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