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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3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2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  


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  
被      告  王柏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萬9,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10元,而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自行繳納裁判費1萬2,940元,故原告溢繳裁判費130元(計算式:12,940元-12,810元=130元),茲依職權退還溢繳之裁判費130元。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