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320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謝東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言詞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玖仟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
兩造於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
據)第10條,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有貸款契
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第
24頁、第34頁),
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
管轄權,合先敘
明。
二、第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
文。復按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
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本件起訴時原告法定代理人即董事長為郭明鑑
,
嗣於
訴訟繫屬中辭任後,先由副董事長蔡宗翰暫代董事長
職務對外代表原告,再經選任陳祖培任董事長且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
等情,有民事
聲明承受訴訟狀、公開資訊觀測站列印
,及民事
委任狀等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21 頁至第123 頁
、第141 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
住所經寄存送達,另為國內
公示送達,均生合法送達之
效力後,卻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12 年4 月10日、113 年5 月22
日、114 年4 月28日與其經由電子授權驗證之方式簽訂貸款
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100 萬元、10萬元、120 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均自各該
借款日起分別至117 年4 月10日、115 年5 月22日、121 年
4 月28日止,利息除前開第2 筆借款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
數(季變動)加碼年息7.59% 機動計算(現計為9.33% )外
,前開第1 筆及第3 筆借款分別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
月變動)加碼年息1.45% 、7.99% 機動計算(現各計為3.19
% 、9.73% ),均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且全約定如
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原
約定借款利率支付利息、
遲延利息外,併加計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又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詎 原告將該等款項撥入被告開設於原告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後
,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均喪失
期限利益,雖曾些許還款,
但
祇得抵充利息分別至115 年4 月9 日、同年月21日、同年
3 月2 日,現尚各積欠本金42萬6,713 元、4,566 元、109
萬6,587 元,是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1 至3 所示利息及違約金。職是,單就請求金額部分共計
152 萬7,866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
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
示,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
、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登錄單(查詢
還款明細及查詢本金異動明細)、放款利率查詢表、對帳單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76頁、第91頁至第92頁),
並有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結果、索引卡查詢證明等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3 頁至第137 頁),足認原告主張
,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訴訟費用
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附表(時間:民國/ 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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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19%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1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33%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1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73%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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