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322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洪詠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5,66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
本件起訴前孳息為88,11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訴訟標的價額813,773元(計算式:725,660元+88,113元=813,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60元,扣除原告已繳9,690元,尚應補繳1,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正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林志洋
法 官 陳姿妤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