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3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283號
原      告  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焦緯謙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7833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上開裁定業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
  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