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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33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3307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  
被      告  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彥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2,000,000元,借款期間112年9月27日至117年9月27日。利息機動利率計付,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有10,633,29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一部請求本金6,000,000元。  
二、被告陳述略以: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等語。
三、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尚積欠10,633,29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
  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放款帳卡等件可佐信為真實。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一部請求被告清償本金6,000,00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