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3307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2,000,000元,借款
期間112年9月27日至117年9月27日。利息
按機動利率計付,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有10,633,292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
法律關係,
一部請求本金6,000,000元。
三、查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尚積欠10,633,29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
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放款帳卡等件
可佐,
堪信為真實。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
法律關係,一部請求被告清償本金6,000,000元,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