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399號
原 告 凱智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共同
官昱丞律師
林燿勤(即曾宥澈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萬5,730元(詳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91 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1萬2,030元,尚應補繳3,861元(計算式:15,891-12,030=3,86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