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劉仁傑
劉仁忠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裁定限令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7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上訴人
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等情,亦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
可佐,依
首揭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