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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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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劉仁傑  
視同上訴人  彭秀蘭  
            劉仁忠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
上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裁定限令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7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亦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佐,依首揭規定,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