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632號
原 告 藍雪菁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麗美間請求
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