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698號
原 告 許耀華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附表編號1至2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附表編號3至4所列事項。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
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17條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於法院者,依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並未排除
上開規定之
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705號裁定意旨
參照)。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或否認之
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而為「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必有其原因事實,原告於訴訟應表明訴訟標的及與之結合之原因事實,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再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訴狀並未表明訴訟標的,且狀末具狀人處僅有具狀人之電子簽章,並無原告之簽名或蓋章,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附表編號1至2所列事項,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應一併補正附表編號3至4所列事項,以俾本院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送達書狀繕本予
被告。另原告若欲以原證1錄音作為證據,請自行提出錄音內容或逐字稿到院,並應將繕本寄送
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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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 訴之聲明一、二部分, 具體表明各該聲明之法律依據為何部法律第幾條或引用該法條內容,使被告能回答有無法律義務,並使法院能進行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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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 被告人數提出補正簽名或蓋章後之起訴狀繕本到院,繕本並應檢附所有證據資料。 |
| 提出於起訴時即115年1月15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餘額之相關明細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