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7/18-7/19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帳戶凍結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98號
原      告  許耀華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黃以安  
            張健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帳戶凍結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小額訴訟程序。 
  理 由
一、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1授權訂定同一地方法院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訂有明文。本件原告為訴之變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3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範圍,改分為小額事件。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