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880號
原 告 力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尤文粲律師
被 告 孫紹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
民法第546條第1項、第547條、第47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而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住所(見本院卷第9頁),經本院查詢結果,被告之戶籍址係在「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1紙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5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
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乏依據。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