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955號
原 告 凱撒衛浴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㈠、
被告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㈡、葉祺成之全體
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
居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次按,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
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住所,亦未載明「葉祺成之全體
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俱與
上開規定程式及要件未合。
原告應提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相關文件、
葉祺成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查報其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並補正前開未備之程式。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