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紹群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達、陳美萱間請求確認買賣
債權不存在等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040號),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