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受 安置人 甲
准將受安置人甲(姓名、年籍詳卷)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六日十二時三十八分起延長安置三個月。
理 由
一、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㈠伊接獲通報,受安置人之母(下稱案母)於民國114年2月3日酒醉後要求受安置人與其同床睡覺未果,竟徒手毆打受安置人頭部,
嗣受安置人之姐(下稱案姐)欲阻止案母行為,案母竟開始摔玻璃瓶及家中杯碗瓢盆等物,並拿出卡式爐瓦斯罐揚言「要同歸於盡、看我燒死你們 」等語,案姐報警後,案母遭強制送醫並強制住院至同年2月26日,
詎案母出院後於傍晚又因酒醉與案姐發生衝突,並有拉扯案姐頭髮、持陶瓷菜刀砍傷案左手手肘,案母再次由警方護送就醫,預計住院至同年3月14日出院。而受安置人於當晚便知悉後,明顯表現哭泣、不願與案母單獨同住之恐懼反應。盤點受安置人之親屬資源,受安置人平時雖與案母、案姐同住,
惟日常多由案姐、未同住之案父(受安置人稱其為爸爸,但經鑑定無血緣關係)後照顧,其二人有照顧受安置人之高度意願,且能維護受安置人之安全。惟伊多次到醫院與其討論出院後受安置人之安全計畫與照顧規劃,案母會將自身暴行外歸因於案姐,亦對案生父存有極度不滿情緒,堅定拒絕由其等介入照顧,也無法提出替代照顧安排。且於會談以大吼大叫、威脅等方式應對,並拒絕承認自己的行為、淡化暴力事實,且表示其為受安置人之
親權人,想怎麼做都可以,是伊無法與案母簽訂安全計畫維護受安置人之安全。從而,伊在評估受安置人不安全後,於114年3月13日12時38分
予以緊急安置,並獲本院114年度護字第35號、第65號、第107號、第157號裁定淮許延長安置在案。㈡本次延長安置
期間,受安置人就學狀況均穩定,亦能配合生活規範及相關活動安排等,並穩定與案母及案家人會面,並自114年12月5日開始漸進式返家已5次,返家期間受安置人多與案姐同住於案姐租屋處,115年年假期間則與其他家人同住於自宅,整體受照顧狀況穩定,受安置人其他家人能安排各項活動,亦能安排受安置人與案母外出用餐維繫情感。㈢案母自114年11月穩定工作
迄今,收入僅能維持自身基本生活開銷,亦經醫師診斷為雙向情感障礙合併酒精成癮與安眠藥成癮,現定期回診精神科穩定其自身身心狀況,然仍需持續觀察其穩定度。另案母現仍居住於其男性友人之
住所,亦尚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及執行強制性
親職教育。㈢盤點案家親屬資源,案姐與其他重要家人(下稱案姐等人)有照顧受安置人之高度意願,案母亦有表達欲將受安置人交由案姐等人照顧之意願,114年11月12日伊與案姐、案母進行親屬協商會議,初步達成照顧安排之共識,惟其等相互配合度及受安置人返家其間之穩定性
等情仍有待觀察,評估仍有聲請繼續安置之必要性,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自115年3月16日12時38分起延長安置3個月,以利後續處遇及維護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等語。
三、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57號裁定、兒少保護安置個案會面探視計畫
暨約定書、戶籍資料、兒少意願書、安置期間會面探視約定書等件為證,
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案母親職教育課程尚未完成,加以案家現階段無其他親友得予協助照顧等情,認受安置人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現階段返家仍具高度風險,繼續安置為有效保護受安置
人權益並確保其安全。從而,聲請人基於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