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關於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專屬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84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此基於便利被安置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而設,是法院於受理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經查,本件受安置人原安置於本院轄區之安置處所,然其於115年4月17日自安置處所返家,目前與法定代理人居住於新北市〇〇〇等情,有本院115年4月24日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延長安置事件屬本院管轄,且依前揭規定應由受安置人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正潔
         
附  表:
受安置人  A03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9
法定代理人 A05  住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