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全字第14號
原 告
複 代理 人 吳育芯律師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寇安哲 Andrew James Cope
陳信瑩律師
趙均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並聲請
定暫時狀態處分(115年度勞全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寇安哲Andrew James Cope為被告即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及程序。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
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即相對人(下逕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寇安哲Andrew James Cope,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證。依法自應由寇安哲Andrew James Cope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與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程序。
惟原告、寇安哲Andrew James Cope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寇安哲Andrew James Cope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與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