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王傳翔
蘇郁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美商黃金體驗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8萬4,759元(見本院卷第70頁),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8,092元,
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萬5,395元(計算式:128,092x2/3=85,395),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2,697元(計算式:128,092-85,395=42,697),扣除前已繳納5,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7,697元(計算式:42,697-5,000=37,69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