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吳佩蓉  
被      告  PHUKET SRITHAI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ATCHARAPORN SU

            SUPATAT WANDEE

法定代理人  林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