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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原      告  台亞風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達  
被      告  台灣環風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侖  



訴訟代理人  蕭彣卉律師
            劉秉宜律師
            楊博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