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亞伯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廖穗芬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原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而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
可稽。依
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