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原 告 胡德立
被 告 意欣國際有限公司
兼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違約金,卻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15年1月9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月16日送達予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
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
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