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麗里(原名許宜蕙)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7,563,333元(見卷第65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77,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附具
繕本)、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