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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2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宸銘  
被      告  東日聯合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柏嘉  

被      告  楊純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781,71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共通條款第20條、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共通條款第19條約定,兩造合意因該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送達,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東日聯合有限公司(下稱東日公司)邀同被告黃柏嘉、楊純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2年4月27日為營運週轉所需向原告辦理授信額度(週轉性支出專用)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復於112年7月26日、同年9月25日為臨時性週轉所需,邀同被告黃柏嘉、楊純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授信額度(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2,000萬元、1,500萬元。被告東日公司陸續向原告借款7筆合計46,038,260元,各筆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息及還本付息方式詳如附表二所示,並約定如未依約履行新臺幣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如對原告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東日公司僅分別攤還本息至114年9月26日、同年9月28日、同年10月2日止,即未依約繳納,經被告於115年1月16日寄發存證信函,被告均未理會,尚積欠本金40,781,711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黃柏嘉、楊純玲為被告東日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2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2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國外應付、應收帳外匯融資專用)幣別轉換申請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及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各4份、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核屬相符,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關係,請求命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附表一: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民國)
年利率
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1
4,125,000元

自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5%
自114年11月2日起
至115年5月1日止
按左列利率10%
自114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
2
1,375,000元
自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5%
自114年11月2日起
至115年5月1日止
按左列利率10%
自115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
3
4,984,434元
自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自114年11月2日起
至115年5月1日止
按左列利率10%
自115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
4
15,138,764元
自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10月28日起
至115年4月27日止
按左列利率10%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
5
3,784,691元
自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10月28日起
至115年4月27日止
按左列利率10%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
6
9,099,060元
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10月26日起
至115年4月25日止
按左列利率10%
自115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
7
2,274,762元
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10月26日起
至115年4月27日止
按左列利率10%
自115年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
合計
40,871,711元

附表二: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借款期間
利息及還本方式
1
4,125,000元

114年10月2日至115年10月2日
⒈利息按原告6個月定期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29%(屆期時為2.725%)機動計算。
⒉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
2
1,375,000元

114年10月2日至115年10月2日
⒈利息按原告6個月定期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29%(屆期時為2.725%)機動計算。
⒉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
3
5,538,260元

114年9月26日至115年3月25日
⒈原借款金額為美金182,000元,114年10月2日申請轉換幣別後之借款餘額為新臺幣5,538,260元。
⒉幣別轉換後,利息按原告6個月定期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29%(屆期時為2.725%)機動計算。
⒊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
4
16,000,000元

112年7月28日至
117年7月28日
⒈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屆期時為2.22%)機動計算。
⒉自借款日起,前24個月按月付息,第25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5
4,000,000元

112年7月28日至
117年7月28日
⒈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屆期時為2.22%)機動計算。
⒉自借款日起,前24個月按月付息,第25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6
12,000,000元

112年9月26日至
117年9月26日
⒈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屆期時為2.22%)機動計算。
⒉自借款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7
3,000,000元

112年9月26日至
117年9月26日
⒈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屆期時為2.22%)機動計算。
⒉自借款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合計
46,038,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