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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2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簡銘廷
被      告  得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大為
被      告  文宏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33萬722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811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33萬72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本件兩造間約定書第21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7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得速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得速公司)邀同被告沈大為、文宏元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附表一「借款日期」欄所示時間,向伊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共計69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利息、逾期還本付息之違約金均如附表一所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得速公司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沈大為、文宏元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與得速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兩造間金錢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等語。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振興資金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57頁)。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兩造間金錢借貸及連帶保證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擔保金額得免為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一(新臺幣/民國)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借款利息
計付方式
1
113年2月17日
200萬元
113年2月17日至118年2月17日
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0.5%按月計付(現為2.22%)
2
114年4月1日
200萬元
114年4月1日至119年4月1日
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6%按月計付(現為3.375%)
3
114年5月13日
200萬元
114年5月13日至119年4月1日
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6%按月計付(現為3.375%)
4
113年2月17日
800萬元
113年2月17日至118年2月17日
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0.5%按月計付(現為2.22%)
5
114年4月1日
800萬元
114年4月1日至119年4月1日
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6%按月計付(現為3.375%)
6
114年5月13日
800萬元
114年5月13日至119年4月1日
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6%按月計付(現為3.375%)
7
114年11月21日
600萬元
114年11月21日至115年1月21日
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6%按月計付(現為3.375%)
8
114年11月21日
2400萬元
114年11月21日至115年1月21日
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6%按月計付(現為3.375%)
9
110年7月12日
60萬元
110年7月12日至115年7月12日
自110年7月12日起至111年6月29日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0.655%;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5年7月12日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55%按月計付(現為3.375%)
10
111年6月20日
120萬元
111年6月20日至116年6月20日
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2.3%按月計付(現為2.925%)
11
110年7月12日
240萬元
110年7月12日至115年7月12日
自110年7月12日起至111年6月29日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0.655%;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5年7月12日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55%按月計付(現為3.375%)
12
111年6月20日
480萬元
111年6月20日至116年6月20日
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205%按月計付(現為2.925%)

合計
6900萬元


備註
違約金計付方式: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附表二(新臺幣/民國)
編號
餘欠金額
利息
違約金
年息(%)
起訖日
1
129萬2256元
2.22
自11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2
134萬7467元
3.375
自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3
177萬5549元
3.375
自11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4
516萬9005元
2.22
自11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5
538萬9865元
3.375
自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6
710萬2193元
3.375
自11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7
600萬元
3.375
自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8
2400萬元
3.375
自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9
7萬4558元
3.375
自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10
37萬7621元
2.925
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11
29萬8204元
3.375
自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12
151萬504元
2.925
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合計
5433萬72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