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得速科技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文宏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33萬722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811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33萬72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
本件依
兩造間約定書第21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7頁),兩造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院自有
管轄權。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得速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得速公司)邀同被告沈大為、文宏元為連帶
保證人,分別於附表一「借款日期」欄所示時間,向伊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共計6900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利息、逾期還本付息之違約金均如附表一所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
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得速公司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
迄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沈大為、文宏元為
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與得速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兩造間金錢借貸、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等語。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
經查,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振興資金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57頁)。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兩造間金錢借貸及連帶保證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擔保金額得免為假執行。六、結論: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附表一(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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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0.5%按月計付(現為2.22%) |
| | | | 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6%按月計付(現為3.375%) |
| | | | 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6%按月計付(現為3.375%) |
| | | | 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0.5%按月計付(現為2.22%) |
| | | | 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6%按月計付(現為3.375%) |
| | | | 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6%按月計付(現為3.375%) |
| | | | 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6%按月計付(現為3.375%) |
| | | | 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6%按月計付(現為3.375%) |
| | | | 自110年7月12日起至111年6月29日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0.655%;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5年7月12日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55%按月計付(現為3.375%) |
| | | | 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2.3%按月計付(現為2.925%) |
| | | | 自110年7月12日起至111年6月29日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0.655%;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5年7月12日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55%按月計付(現為3.375%) |
| | | | 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205%按月計付(現為2.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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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約金計付方式: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 | | |
附表二(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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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5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 |
| | | | 自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 |
| | | | 自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 |
| | | | 自115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 |
| | | | 自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 |
| | | | 自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 |
| | | | 自11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 |
| | | | 自11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 |
| | | | 自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 |
| | | | 自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 |
| | | | 自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 |
| | | | 自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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