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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2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29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陳惠貞  
              吳文聖  
被      告    向日葵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賴俊元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居臺北市○○區○○○路○段00巷                            00號0樓
被      告    許文華    住○○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玖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件依兩造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1、13、16、18、20頁),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向日葵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向日葵公司)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邀同被告賴俊元、許文華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墊款、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被告向日葵公司於110年12月21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12筆共計37,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年息詳如附表所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20%計收違約金。被告向日葵公司僅償付12,405,156元後,於附表所示之最後付息日後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原告本金24,594,8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賴俊元、許文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附表、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文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47、51-57頁),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借款期間
最後付息日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1,500,000元

1,229,410元
114年6月6日至114年12月6日
114年12月3日
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5%
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20%計算。
2
1,250,000元
1,022,945元
114年7月18日至115年1月18日
114年12月3日
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5%
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20%計算。
3
1,000,000元
821,171元
114年9月22日至115年3月22日
114年12月3日
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5%
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20%計算。
4
2,000,000元
1,639,422元
114年11月5日至115年2月5日
114年12月3日
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5%
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20%計算。
5
4,500,000元
3,688,230元
114年6月6日至114年12月6日
114年12月3日
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5%
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20%計算。
6
3,750,000元
3,068,834元
114年7月18日至115年1月18日
114年12月3日
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5%
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20%計算。
7
3,000,000元
2,463,512元
114年9月22日至115年3月22日
114年12月3日
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5%
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20%計算。
8
8,000,000元
6,557,687元
114年11月5日至115年2月5日
114年12月3日
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5%
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20%計算。
9
1,200,000元
296,547元
110年12月21日至115年12月21日
114年10月21日
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20%計算。
10
1,200,000元
524,181元
111年12月1日至116年12月1日
114年11月1日
11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20%計算。
11
4,800,000元
1,186,196元
110年12月21日至115年12月21日
114年10月21日
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20%計算。
12
4,800,000元
2,096,709元
111年12月1日至116年12月1日

114年11月1日
11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20%計算。
合計
37,000,000元
24,594,8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