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原 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答允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附卷
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