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嘟嘟屋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周雅婷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及附表所示利息、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兩造於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第19條及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第20條約定因
上開契約書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依上開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依上規定,本院有
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嘟嘟屋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為營運週轉之需,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113年4月25日邀同被告蔡東霖、周雅婷為連帶
保證人向伊借款,約定授信額度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1,000萬元。被告嘟嘟屋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並依前開約定,自112年12月19日起向伊為附表所示6筆借款合計2,420萬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付,每筆貸放金額及餘欠金額均如附表所示。兩造並約定被告應按月清償借款,逾期應就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
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嘟嘟屋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17,999,952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蔡東霖、周雅婷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查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郵政儲金利率表、拆款定盤利率表等件為證,原告主張之事實,應信為真實。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