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原 告 郭淑緣
黃向晨律師
葉子寧律師
被 告 雲端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75萬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
本件起訴前孳息為34萬3,04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609萬3,048元(計算式:15,750,000元+343,048元=16,093,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附表:(民國/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