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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原      告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修  


被      告  澤山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澤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2,588,366元,卻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15年7月31日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於115年8月10日送達原告事務所地址,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繳費狀況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劉其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