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原 告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澤山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12,588,366元,卻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15年7月31日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於115年8月10日送達原告事務所地址,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繳費狀況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
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劉其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