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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告  富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鑫大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蘇維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沂彤律師
            徐松龍律師
被      告  林鴻坤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元。
  理 由
一、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550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中請求執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億元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