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告 富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鑫大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上二人共同
徐松龍律師
被 告 林鴻坤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550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中請求執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億元。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