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姚志毅
姚立和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以115年度補字第87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查詢表
可佐,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