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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千瑩  
            許智弘  
被      告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緯玲  

被      告  楊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32萬5,01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89萬9,445.11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訂立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綜合授信契約第23條約定(本院卷第19、21、23、25、27、52頁),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依上揭契約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瑞昇公司)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邀同被告黃緯玲、楊千慧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保證書,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如未標註幣別,下同)2億元限額內,表示願連帶負清償責任。
 ㈡被告瑞昇公司自110年11月3日陸續向伊借款3,920萬元(計算式:40萬元+120萬元+360萬元+480萬元+730萬元+2,190萬元=3,9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分別如附表一借款期間欄所示,利息分別按如附表一計價利率欄所示利率計算,本金每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如有任何一宗債務屆期不依約清償本金時,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視全部到期。若債務未能按期給付,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另按約定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
 ㈢被告瑞昇公司另分別於114年2月17日、114年3月14日向伊借款美金899,445.11元(計算式:美金794,445.11元+美金105,000元=美金899,445.11元),約定借款期間分別如附表二借款期間欄所示,另有約定利息。本金每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如有任何一宗債務屆期不依約清償本金時,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視全部到期。若債務未能按期給付,除應按到期日當日伊所定該幣別一般外匯授信利率加週年利率2.5%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另按遲延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
 ㈣被告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伊本金3,232萬5,011元、美金899,455.11元及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與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振興資金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4份、撥款申請書間借款憑證4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進口信用狀/外幣貸款未還款及外幣保證案件明細資料、催告函3份、臺北雙連郵局存證號碼第000734、000735、000790號存證信函回執等件(見本院卷第19至75頁)互核相符,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劉其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一:
編號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借款期間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
新臺幣
週年利率
起訖日
1
40萬元
12萬5,011元
自110年11月3日起至115年11月3日止
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1%
(現為2.72%)

自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0月30日起至115年3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0.272%;自11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44%

2
120萬元
37萬5,000元
3
360萬元
112萬5,000元
4
480萬元
150萬元
5
730萬元
730萬元
自114年5月16日起至114年11月14日止

原告6個月定期存款利率加2.18%
(現為3.615%)
自114年10月30日起至115年3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0.362%;自115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723%
6
2,190萬元
2,19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借款期間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美金
美金
週年利率
起訖日
1
79萬4,445.11元
79萬4,445.11元
自114年2月17日起至114年8月8日止
10.7%

自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0月30日起至115年2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1.07%;自115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4%
2
10萬5,000元
10萬5,000元
自114年3月14日起至114年9月5日止
自114年10月30日起至115年3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1.07%;自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