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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蔡泓叡  
被      告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昌  

被      告  楊啓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5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13日上午9時30分宣判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