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蔡泓叡
被 告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楊啓隆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5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13日上午9時30分
宣判,
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余沛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