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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金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金字第5號
原      告  林福培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張芷綺  
            徐湘淳  
            羅玉如  
            林香君  
            吳玉婷  
            吳信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