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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金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金字第5號 原 告 林福培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湘淳 羅玉如 林香君 吳玉婷 吳信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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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