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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00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蘇綉美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02號 公示催告。 二、 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附表所示受益憑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5年5月9日(週六),為休息日,依上開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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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