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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林錫欽(即林姚紅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74號公示催告
二、於一定期日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