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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0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張美玉(即張煇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57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4851-7
1
300
00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46518-7
1
18
00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95379-5
1
19
00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146853-3
1
20
00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NX0195582-0
1
21
006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NX0241490-5
1
30
007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290094-9
1
24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