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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0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代  理  人  劉伯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4年10月9日
13,000元
NS1748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