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維佑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藤田桂子所簽發、
發票日為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付款人為玉山商業銀行台北分行、面額新臺幣陸萬柒仟元、票據號碼PM5997894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藤田桂子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付款人為玉山商業銀行台北分行、面額新臺幣(下同)六萬七千元、票據號碼PM5997894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
鈞院以民國一一五年度司催字第二0五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鈞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藤田桂子所簽發、發票日為一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付款人為玉山商業銀行台北分行、面額六萬七千元、票據號碼PM5997894號之支票,經本院以一一五年度司催字第二0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五年六月二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