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邱素端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41號
公示催告。
二、
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5年5月24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