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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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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0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曾淑玲(即曾松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其中附表編號1,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70號公示催告、附表編號2至6,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88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已於民國115年5月25日、115年6月1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芯沂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0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145775-9
1
276
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236201-8
1
490
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334504-6
1
122
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438423-4
1
146
5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560791-4
1
189
6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614382-8
1
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