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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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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2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01號
聲  請  人  吳欣容(即吳陳富美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吳正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33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148854-8
1
134
00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NX0197577-0
1
142
00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NX0243549-5
1
201
00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292145-4
1
163
00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340556-0
1
659
006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NX0388698-9
1
141
007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NX0436568-9
1
147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昱侖